典制司
官署名。即“典制清吏司”。
官署名。即“典制清吏司”。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参议院的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理事各一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为十一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七人,掌审查实业事项。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参议院的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理事各一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为十一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七人。掌审查教育事项。
官署名。民国置,为中央行政官署之一;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监狱及保护等事。设总长一人,综理部务;次长一人,辅佐总长处理事务。所属有总务厅,及刑事,民事、监狱三司。国民政府成立后,
官名。金制于盂津渡置讥察、副讥察各一人,秩正八品与正九品,掌讥察奸伪。南迁后置讥察使,秩从七品;副使,秩正八品。陕西置于秦州,河南置于唐、邓、息、寿、泗五州。又置提举讥察使与副使,秩正五品与从五品;沿
官名。三国魏置。统兵,职掌同将军。参见“护军”。官名,三国魏置。掌护诸将或领兵作战。
官名。明永乐十八年(1420)迁都北京后,在旧都南京设守备、协同守备及参赞机务等官。参赞机务以南京兵部领之,协守备节制南京诸卫所,掌一切留守、防卫之事。
官署名。辽朝置。统领归圣军左右厢兵马。
皇帝赐给功臣以享受特殊待遇的一种凭证。又名丹书铁券、金书铁券、金券、银券、世券等。省称铁券。始于汉高祖,后代沿之。原以丹书于铁板,故名。汉朝仅为颁发给臣下的一种封侯及荣誉凭证。南北朝以后,始具有免罪免
官署名。即左武卫,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左武卫。
官名。突厥有此官,为高级官员。见《北史·突厥传》,参看“次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