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大理寺事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大理寺长官,以朝官以上充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复以大理卿为大理寺长官,遂罢。
官名。宋初大理寺卿与少卿都是寄禄官,置判寺事一人、兼少卿一人为正副长官,建隆二年(公元961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元丰改制始以卿与少卿为正副长官。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大理寺长官,以朝官以上充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复以大理卿为大理寺长官,遂罢。
官名。宋初大理寺卿与少卿都是寄禄官,置判寺事一人、兼少卿一人为正副长官,建隆二年(公元961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元丰改制始以卿与少卿为正副长官。
官名。明清刑科之属官。协掌科事。明洪武六年(1373)设,二人,秩正七品,推年长者掌印。二十四年定设八人,秩正九品。建文(1399—1402)中改为从七品。万历(1573—1619)中裁二人。又,南京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陕西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下设四科:
官名。金置,见“花园”。
指明朝南京国子监。言其为南京之辟雍。
官名。清末各学堂负责教务之职官,又名教务长。光绪二十七年(1901)后在全国各类中等、高等新式学堂及大学堂普遍设置。掌审量教法、修饰学规,稽察教员勤惰,考验学员优劣。有实施教学之责,约束学生之权。凡学
官名。唐朝吏部格式司长官,掌选人选格、历状及其式样。参见“格式司”。
官名。三国魏置,隶御史台。《三国志·高柔传》: “文帝践阼,以柔为治书侍御史,赐爵关内侯,转加治书执法。”掌奏劾官吏。时别置治书侍御史,掌律令。西晋省。官名。三国魏置,掌奏劾。《晋书·职官志·治书侍御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掌编修司农寺条例。八年罢。
官名。即太子左右内率府所统备身左右,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名,唐朝复名备身左右。参见“备身左右”。
即“伊齐额尔吉爱什拉喇哈番”。满语官名,即“一齐额尔机爱惜喇库哈番”。详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