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役
宋朝职役名。包括县吏人、公人,如前后押司、录事、前行、后行、贴司、书手等,分领各种实际事务或杂事。
宋代职役的一种。包括吏员与公人,吏员初有押司、录司、录事史、佐史,后又有职级、推司、典书、副典书、手分、狱子等;公人有手力、乡司等,名目繁多,分任各项实际事务或各种杂务。
宋朝职役名。包括县吏人、公人,如前后押司、录事、前行、后行、贴司、书手等,分领各种实际事务或杂事。
宋代职役的一种。包括吏员与公人,吏员初有押司、录司、录事史、佐史,后又有职级、推司、典书、副典书、手分、狱子等;公人有手力、乡司等,名目繁多,分任各项实际事务或各种杂务。
官署名。辽朝置,亦称上京城皇使司。南面京官。掌上京宫城出入禁令。
官名。太平天国军中给事官。见“军中典官”。官名。太平天国置,掌造木器。分设于朝中与军中,朝中的为天朝典官,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指挥;军中的为各军典官,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监军。
官名。明清科举试中特设之官。明制,殿试设若干名,以内阁、六都、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及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充任。分看各试卷,详定高下,届期上殿读卷唱名。清制,会试中设,以朝臣进士出身者为之。负责在
官名。即吏部尚书,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 改,中宗神龙元年 (705)复名吏部尚书。官名。见“天官”。
①君王。《尚书·周书·君奭》: “王人罔不秉德,明恤小臣。”②王室的臣子。《左传·僖公八年》: “冬,王人来告丧。”
官署名,三国魏置,属尚书,为二十五曹之一,以尚书郎为其长官,掌制定律令,考课州郡。《通典·职官五·吏部尚书》:“考功郎中一人。”注:“汉文帝时,京房作考文课吏之法,然其职不在尚书,至光武改尚书三公曹主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五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掌之一,属尚食局。为司药、典药之佐,协掌医方药物。员二人,从九品。唐改正八品。宋、金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4)后尽归其职于宦官。女官名。唐、金皆置此官,
官名。《汉书·景十三王传》: 成帝建始元年(前32),“复立元弟上郡库令良”。官名,汉朝在边郡置库令库丞,掌武器等物的储藏。见《居延汉简释文·卷一》。
北洋政府总统府内部机构。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设置,掌礼仪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