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州司事
官名。北魏司州刺史属官。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六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官名。北魏司州刺史属官。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六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官名。见“司津监”。
官名。① 国王师傅。相传殷朝已置,西周、春秋战国沿置。《礼记·文王世子》: “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记》曰: ‘虞、夏、商、周有师保。’”其后不设。西晋武帝复置为王国官,掌辅导诸王。后避
官名。北魏置。《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列传》:“(元鸷)为羽林队仗副。高祖末,以征伐有功,赐爵晋阳男。”
官名。春秋时齐国置。军吏。主垒壁之事。《左传·成公二年》: “齐侯以为有礼,既而问之,辟(壁)司徒之妻也。”杜预注: “辟司徒,主垒壁者。”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赈务处。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赈务处组织条例》亦置赈务处,直隶国民政府,掌理各灾区赈济及善后事宜。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下设三科:总务科掌理会计、
宋代科举考试和铨选考试方式之一。其法是使应考人在场屋帘前应考,以避免请人代笔之弊。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命初补入县学的学生,以及各地州县考入太学合格的学生,报到时均须由县学和国子监分别进行帘试。绍
民国军制。军队中级军官曰校,分上校、中校、少校。陆海空军官佐等级名。见“校官”。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和吏人转迁的一项规定。朝廷内外各司吏职,原该年劳补官者,依法准许自愿改换相应官资,注拟差遣,称“比换”。官员亦可比换其他类别的相应官资。
五代至北宋殿前司、侍卫司所统厢都指挥使省称。
警察职名。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各处设警佐十二人,其地位次于警正;县警察所设警佐一至三人,得充警察分所所长。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设于县,掌全县警察事务,其地位相当于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