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官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太仆寺卿的别称。因驭者在车的左前方,故称左驭,而太仆寺卿是管车马的,因而称太仆寺卿为左驭。唐孙逖《授王昱太仆卿制》:“俾升荣于左驭,仍受任于北京。”
参见“小蕃部下大夫”。
官名。导官即春米工场。西汉始置导官令及丞,属少府。导的本字为䆃,《封泥考略》卷一有“䆃官丞印”及“䆃官蕖丞。”《说文》说:“䆃,禾也;从禾,道声
清代勇营兵士名。见“哨”。
官名。北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改宣和殿学士置,掌出入侍从以备顾问,为正三品贴职。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见“京畿卫戍司令部”。
官制用语。汉朝州刺史巡行所辖郡国,以“六条”考察郡国官吏的政绩,审查罪犯有无冤屈等,称为“行部”。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监御史》、《后汉书·百官五·州郡》。师古说:“《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不遇类科目。神龙二年(公元706年)诏举,冯万石等三人及第。
朝廷除授官职的文书。朝廷决定某人任某职后,由吏部发出除书,并送达受任者。在吏部留有底案。
官制术语。指受命掌管官吏选举。有时非吏部官员或吏部官员调任他职后,亦得奉诏典选,兼理选举事务。《北齐书·源彪传》: “(后主)天统(565—569)初,(彪)入为吏部郎中,迁御史中丞,典选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