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者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制规定,凡官员犯流罪已下应免官,至六载然后听仕,若所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制规定,凡官员犯流罪已下应免官,至六载然后听仕,若所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
官名。清朝蒙古各盟长官。清朝于内、外蒙古及青海蒙古各部实行“盟旗制”,由若干个旗组成一盟,每盟设一人,由理藩院于本盟各旗之札萨克及闲散王公等贵族内拣选请旨简充。掌理一盟之政事,督同札萨克办理旗下之大事
官名。即礼部尚书,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礼部尚书。参见“礼部尚书”。官名。见“春官”。
郡分职诸曹之一。汉代公府有金曹,主货币盐铁事。郡国亦置,大概不主盐铁,但主钱布。《五行大义》引《洪范五行传》说:“金曹共钱布。”又引翼奉说:“金曹主市租。”《隶释》五《巴郡太守张纳碑》有金曹掾及左右金
官名,金朝置。正八品,掌从实办课以佐国用。其佐官有副使一员,正九品。都监一员,从九品,掌签署文簿、巡察匿税。见《金史·百官三》。
科举考试中经会试、殿试取中一甲进士及第者。共三人,即状元、榜眼、探花,有如三足鼎立之意。故名。明清时科举考试殿试一甲仅三名,分别以状元、榜眼、探花为称。因一甲只有三名,犹鼎之有三足,因称一甲为鼎甲。
① 宋朝职方、驾部、库部、都官、比部、司门、屯田、虞部、水部员外郎统称。② 官名。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户部置,佐理户部右曹之事。
副职。《仪礼·聘礼》: “使次介假道。”《说苑·臣求》: “公孙支以次卿以佐之也。”
郡门下吏名。《后汉书·百官志》谓三公府有“奏曹,主奏议事。”东汉郡国亦有奏曹。设官有掾、史。奏曹掾见《两汉金石记》一一《苍颉庙碑阴》及《太平御览》二五九引《风俗通》;奏曹史见《隶释》五《巴郡太守张纳碑
侍卫武官名。南齐始置,主管宫廷武器、禁兵。地位虽低,因侍卫皇帝左右,颇具权势。《南齐书·幸臣传》: “领武官,有制局监,领器杖兵役,亦用寒人被恩幸者。”“制局小司,专典兵力,云陛天居,互设兰锜,羽林精
官名。隋朝太仆寺龙厩署长官,置二员,从八品上; 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名典厩令,升从六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