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提举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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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文正卿

    官名。即鸿胪卿,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鸿胪卿。

  • 台省礼钱

    唐末、五代诸道使府及州县官带御史台宪官及三省检校官所纳光台钱与光省钱,以此充修缮廨署及杂费开支。参见“光台钱”、“光省钱”。

  • 州文学

    官名。唐代都督府、州、西都、东都等都置文学一人,掌以五经授诸生。其品位自正八品下至从八品下不等。见《新唐书·百官四下》。学官名。唐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十二月敕诸州经学博士改为文学,品秩同参军,位

  • 鼈人

    官名。 《周礼》天官之属。 一说为周朝置。 掌捕捉鱼鼈。见《周礼·天官》:“鼈人, 下士四人, 府二人, 史二人, 徒十有六人”, “掌取互物, 以时簎鱼鼈龟蜃凡狸物。 春献鼈蜃, 秋献龟鱼。 祭祀,

  • 行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

    官署名。又称杭州路金玉总管府。元朝置,秩从三品,为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分衙,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设于杭州。置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各一员。

  • 行事

    南北朝官职制度。亦称行某州或某府事,还有行某戍或某州军事等。指以他官代行某官职权。南朝多以较低官阶代行较高官职,如以长史、司马、太守代行刺史职权等。由于当时多以年幼皇子为将军、刺史出镇诸州,以其长史为

  • 起复

    ①官吏因父母丧去职而重新被起用,称为起复。《晋书·卞壶传》:“遭继母忧,既葬,起复旧职”。宋朝文官父母丧制未终,朝廷起用,先授以武官,系衔添加“起复”二字,然后恢复原来官阶; 直接授以原官者,衔前亦加

  • 陵寝官

    有关帝王陵墓的官员称陵寝官。清朝设三陵总理事务大臣,初由盛京将军兼任,光绪三十年改由东三省总督兼任;设承办事务衙门大臣,主事,委署主事,还有读祝官、赞礼郎、关防官等。东陵、西陵设官大体与三陵相同。各设

  • 特区法院

    民国时,因特殊情形在特定区域所设的法院,如当时上海的特区法院即是。

  • 文职封赠

    参见“封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