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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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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魏时行施,《魏书·陆定国传》记定国于延兴五年(公元475年)坐事免官爵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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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南朝梁置,属东宫典经局,掌经籍,流外三品蕴位。

  • 外城巡警总厅守卫所

    同“内城巡警总厅守卫所”,参见该条。

  • 王府中兵参军

    官名。梁皇弟皇子府始设,“见王府兵曹参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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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东汉京兆尹置之,监督铸钱事宜。《后汉书·第五伦传》: “长安铸钱多奸巧,乃署伦为督铸钱掾,领长安市。”

  • 指分

    又称加捐指分。清朝任官方法之一。清制:凡京外月选官,均由吏部掣签确定分发何省或何衙门。捐纳章程规定,凡候补官,只要缴足规定额数捐银,即可要求指定分发至某省或某衙门,谓之指分。

  • 三最

    宋朝考察州县守令之标准。以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神宗元丰 (1078—1085) 中罢,哲宗元祐(1086—10

  • 尚左

    即“尚书左选”。尚书左选郎中的简称,见“尚书左选郎中”。

  • 勾当左右厢公事

    见“厢官”。

  • 县工房

    清代县衙内部科房之一,设经承,掌理河道、水利及其他工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