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
即今天的律师,协助办理讼事的人。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
即今天的律师,协助办理讼事的人。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被告抄状入手,乃请刀笔讼师。”
①参见“甲”。②南宋乡兵基层领兵官。高宗建炎元年(1127),诸路州军置忠义巡社,隶宣抚司。后募乡民为之,每十人为一甲,设甲长一人领之。乡官名。自宋朝以来,实行保甲制度,为统治人民的基层户籍编制。保设
官仓名。明置,属户部。掌军粮积储。置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后大使、副使俱裁革。
参见“太子骑官备身五职”。
官名。清朝头等出使大臣之属官。正三品。佐出使大臣办理交涉事务。参见“参赞”。
①官署名。三国魏置,为皇帝出征时随侍身边临时执行尚书台职权的机构,由尚书台部分主要官员组成,以便皇帝和执政大臣决定军国大事。两晋时不再随侍于皇帝,而由权臣控制,东海王司马越、荀藩、苟晞、温峤、刘裕等曾
官名。唐高祖武德年间 (618—626)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置一员,职如民部尚书,正四品,兼掌礼部事。
官名。北魏置。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九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后无此职。
官名。隋朝行台省食货监次官,置一员,视从八品。
官署名。辽朝置,为南面官。属客省。职掌不详。
见“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