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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录司

官署名。管理道教事务之机构。元朝设于各路,掌管所属道人。如有道士与百姓发生词讼,则会同地方官府共同处理。以道录为长官,下设书吏、公使人等。明朝设于洪武十五年 (1382),为掌管道人之最高机构,录于礼部。负责颁给道官度牒,三年一颁; 总理天下道人; 统领地方各道官衙门,即府之道纪司、州之道正司、县之道会司。设左、右正一,左、右演法,左、右至灵,左、右至义,均各一人,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充任,不支俸。清沿明制置,设道官一人兼正一衔,给予部札,其他设官、职掌皆与明同。并于京师分设东南城、西南城、中城等六处道官,各设协理一人,给予司札,佐理道人,颁发度牒。康熙十六年(1677),诏令道录司稽查设教聚会,严定处分。宣统三年(1911),事归民政部管辖。


官署名。明朝始置,清朝因之,掌管道教徒的有关事务。其主官称正印、副印,下设左右正各一人、左右演法各一人、左右至灵各一人、左右至义各一人。关于掌管道教的官署,设在京城的称道录司,设在省府的称道纪司,设在州的称道正司,设在县的称道会司。参看《清通典·职官十七》和“道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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