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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分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各省区设高等法院,省区辽阔者得增设分院,将本院的行政事项酌予划分。分院所管辖的事务,可准用关于高等法院的规定。其组织则较高等法院为简单,只设一名推事时,则不设分院院长,即由推事独任审理,在最后进行合议时,可调用地方法院推事或由高等法院临时派遣推事前往陪席。参见“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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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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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圃羞官

    官署名。职贡皇宫膳食所需物料。据《汉书·地理志》注,南海郡置有此官。官名,汉置,掌种植进献瓜果。《汉书·地理志·南海郡》:“有圃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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