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命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往往牵累近房及远房。若凶手不允,会被投入山谷中摔死,或发生械斗。解放后被废除。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往往牵累近房及远房。若凶手不允,会被投入山谷中摔死,或发生械斗。解放后被废除。
壮族古地名。又称频洞。北宋时属邕州左江道,地当今广西靖西县平洞(亦作“频洞”)圩,后改称岳圩。为北宋侬人(今壮族先民)首领※侬智高起义地点之一。
①(?—1742)清朝将领。蒙古族。土默特部人。阿弼达长子。初授副都统。康熙五十九年(1720),授参赞大臣。随振武将军傅尔丹由阿尔泰征准噶尔部策妄阿喇布坦,擒宰桑贝坤。雍正元年(1723),袭都统。
见“萧孝忠墓志”(2003页)。
我国满族16世纪末至20世纪初使用的一种拼音文字。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清太祖努尔哈赤指令大臣额尔德尼和噶盖参照蒙古文字母创制的。字母的形体和数目与蒙古文字母大体相同。一直使用到17世纪30年代,
契丹语,意“龙虎”。辽道宗清宁四年(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奉使契丹的宋吏王易于《燕北录》中记:“诸番兵以蒌珂忍为号,汉语龙虎二字也。”
约1862—1930清末民初蒙古族学者。字泉孙。蒙古正蓝旗人。自幼好学,博及经史,尤熟谙掌故。光绪朝,累官至吏部文选司郎中。著有史学笔记《道咸以来朝野杂记》,记载清道光、咸丰以来直至20世纪30年代北
见“温迪痕部”(2283页)。
明代蒙古右翼永谢布万户喀喇沁部领主。又作白洪大哈、白忽台可汗等。孛儿只斤氏。※昆都力哈长孙,※摆三勿儿威正台吉子。驻牧于独石口以北的开平地区,拥兵2万余骑,颇有声势。隆庆五年(1571),明、蒙达成封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以壮族子弟兵为主的革命军队。亦名“红七军第三纵队”、“红军右江独立师”。1929年12月11日※“百色起义”后建立“红七军”,下辖三个正规纵队和右江农民赤卫军。第三纵队司令为
山名。位于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东北部。蒙古语音译,意为“鞍桥山”。古名蹛林,匈奴于秋季马肥时,常大会于蹛林。辽太祖阿保机曾在蹛林拜日。传说成吉思汗及其将帅曾登山进行祭祀,把棒槌石作为拴马桩。元末翁吉剌部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