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董制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扎津卫。永乐十三年(1415)八月,与忽鲁爱等3卫同时设立(次年八月又载该卫设立),以木良苦为指挥,赐诰印、冠带等物。辖前苏联境内黑龙江支流阿纽依河流域(一说今吉林省
书名。有关侬智高起兵事件志书。15篇。宋司马光(1019—1086,字君实,陕州夏县、今属山西夏县人)撰。据采访笔记整理,每条后均注明提供材料者姓名,且当时司马光尚非权贵人物,故所记比官书较有真实感。
即“梁水”(2125页)。
彝语音译。意为被抢来或买来的汉族人。系辱蔑之词。解放前,在四川凉山金阳等彝族地区的一种奴隶。等级地位同于※呷西,没有任何自由,可被主子随意买卖或屠杀,隶属于※节伙、※布尔杂补等。民主改革后,等级制度被
清朝政府在正俸之外按等级另行支给官吏的银钱。在新疆,初由政府发给执照,令伯克在乡间自行筹措。乾隆四十年(1775)后,改为由政府征收并发放。执掌税务、词讼、水利等伯克因属肥缺,不予支放,称“不支养廉伯
见“文海”(386页)。
清县名。位于辽宁省东北部,辽河中游东岸。清康熙三年(1664)置。境域东西140里,南北55里。东至吉林乌喇,西抵广宁县,南邻铁岭县,北界柳条边。唐虞为息慎氏地。商、周、秦因之。汉至隋属扶余界。唐为渤
1751—1783清代蒙古佛教(喇嘛教)高僧。内蒙古归化(今呼和浩特市)席力图召活佛。出生于喀尔喀蒙古车臣汗部,额驸亲王策仍之子。乾隆十五年(1750)席力图呼图克图五世圆寂后,被寻访确认为五世转世灵
海南岛黎族一种原始的水田耕作方法。据《黎岐纪闻》载,清道光年间(1821—1850)一些黎族地区仍“不识耕种法,亦无外间农具。春耕时,用群牛践地,践成泥,撒种其上”。解放前许多黎族村寨在耕作深土田或水
县名。位于贵州东南部。元朝时,置偏桥中寨蛮夷军民长官司、德胜寨偏桥四甲等处长官司、施秉前江等处长官司,属思州安抚司。明洪武五年(1372),以偏桥中寨故地置偏桥长官司,以施秉前江故地置施秉蛮夷长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