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语音译。又译索木。意为“箭”,满语称“牛录”,汉语称“佐”。清代蒙古游牧旗下一级行政单位。略相当于汉族地方区一级政叔。由150户组成。同时又为旗下一级军事单位,由每户出1名箭丁组成。其中50名为披
唐代六诏之一邆赕诏王。乌蛮。为见于史载的邆赕诏第一世王。※浪穹诏王丰时之弟。原与兄皆居于浪穹诏(今云南洱源县一带),后袭有澄赕诏(今云南洱源县东南邓川),自为一诏。后被唐监察御史李知古杀害,子咩罗皮继
即“碎奚”(2351页)。
为“兀者野人吉烈迷等处诸军万户府”的简称(113页)。
清朝政府在正俸之外按等级另行支给官吏的银钱。在新疆,初由政府发给执照,令伯克在乡间自行筹措。乾隆四十年(1775)后,改为由政府征收并发放。执掌税务、词讼、水利等伯克因属肥缺,不予支放,称“不支养廉伯
清朝官员。满洲正红旗人。姓瓜尔佳氏。字子乘,号吏隐居士。长秀之子。咸丰六年(1856)进士,官工部郎中。著有《随轺笔记》、《玉林诗草》、《可青诗余》及《鉴初集》。
西夏译汉文儒家经典。译自陈祥道注本,译者不详。为残本,蝴蝶装,页面25.3×17.2厘米,面8行,行17—18字,共47面。为第三、第六、第八、第十各一部分,分别相当于汉文本第五、第十一、第十五、第十
清代设于伊犁地区与哈萨克等族互市场所。位于惠远城西门外。亭置营务处,由章京经管。凡商队前来交易,由满营预派官兵接护,额鲁特营派人充通事,绿营派员充贸易人,相互易换。每起换完,随时派官兵护送出卡。进卡一
汉代匈奴部落名。见“屈兰”(1545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雅哈资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普通百姓间的诉讼。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