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汉、蒙语词对照词书。纂成于元代,不著撰人姓名。顺帝至元六年(1340)刊本题为《至元译语》。收于《事林广记》续集卷8者为常见本。全书录有535个汉语词汇,下附相应的音写的蒙古语词。分天文、地理、人事、
契丹王朝所置宫卫名。契丹语称作“窝笃盌斡鲁朵”(“窝笃盌”意为“孳息”,“斡鲁朵”意为“宫”)。为辽兴宗※耶律宗真所置宫卫。宫卫制是契丹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辽史·营卫志》:“辽国之法:天子践位置宫卫
?—1759清朝将领。满洲镶黄旗人。瓜尔佳氏。将军傅尔丹次子。康熙五十九年(1720),授侍卫。雍正九年(1731),迁头等侍卫。十年,授蒙古正蓝旗都统。十三年(1735),驻防呼伦贝尔。乾隆四年(1
旧时门巴族的一种送行仪式。流行于西藏部分门巴族地区。家中有人出门远行,上路前,由父母或其他长辈以食指、无名指醮锅灶烟灰,在出行者胸颈处抹几个黑点,如为儿童则抹在鼻梁上。示意有灶神保佑,可驱恶避邪,旅途
渤海国宗王、大臣。末王※大諲譔(906—926年在位)时,官工部卿。后唐同光三年(高丽国太祖天授八年,925)九月,与礼部卿大和钧等率渤海民百户亡命高丽,次年一月,渤海国亡(一说在国亡后始投奔)。
哈尼族他称。自称哈泥(哈尼)。元明清文献中先后称窝泥、斡泥、禾尼、和泥、倭尼等。皆“哈尼”的同音异写。天启《滇志》:窝泥,或曰斡泥。阿迷州称河泥,临安郡属蒙自县的江外及左能寨、思沱、溪处、落恐诸长官司
明朝建立后对先朝元的称呼。初见于洪武(1368—1398)初年明朝君臣的言论,并记入《明太祖实录》中。明人的记载及《明史》等均沿用此称。见“北元”(525页)。
即“段末柸”(1695页)。
见“朱驹波”(792页)。
辽代部族名。圣宗统和二年(984),曾奏请以后详稳(将军)只从本部选授,圣宗以“诸部官惟在得人,岂得定以所部为限。”不允。有人以为即《辽史》所记获里国,为辽属国,辽北面属国官中曾设获里国王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