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赤桑雅拉
吐蕃赤松德赞赞普(755—797年在位)时大臣。大相※桂甘之子。奉命制订“九双木简”、“真智五木简”及“三审木简”、“流动木简”等法律,分别作为医疗费赔偿、命价赔偿、亲属离异、判断诉讼真伪及盖印结案等的法律依据。命价赔偿从大相至最低属民,均依次标定命价标准,杀伤人者依此赔偿命价,如大相被杀,命价为11万两,依官级定价,属民最低。对赤松德赞推行法治,巩固吐蕃奴隶制政权颇有意义。被誉为吐蕃第六位贤臣。
吐蕃赤松德赞赞普(755—797年在位)时大臣。大相※桂甘之子。奉命制订“九双木简”、“真智五木简”及“三审木简”、“流动木简”等法律,分别作为医疗费赔偿、命价赔偿、亲属离异、判断诉讼真伪及盖印结案等的法律依据。命价赔偿从大相至最低属民,均依次标定命价标准,杀伤人者依此赔偿命价,如大相被杀,命价为11万两,依官级定价,属民最低。对赤松德赞推行法治,巩固吐蕃奴隶制政权颇有意义。被誉为吐蕃第六位贤臣。
见“萧孝穆”(1994页)“耶律庶成”(1320页)。
蒙古部名。元太祖成吉思汗十六世孙格哷森札札赉尔始称所部为喀尔喀。至其玄孙衮布伊勒登,为喀尔喀西路台吉,隶札萨克图汗。清康熙元年(1662),札萨克汗部发生内讧,汗旺舒克被同族罗卜藏台吉额璘沁所杀,部众
①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吐谷为辽太宗※永兴宫下之一抹里。②见“吐谷浑”(766页)。
元代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简称帕万户、帕竹万户,《元史》作伯木古鲁万户。世祖至元二年(1265),国师(后升号帝师)八思巴与其弟白兰王恰那多吉返萨迦(今西藏萨迦县),总制院派遣官员阿衮、弥林前往协助在乌
清代达斡尔族副首领。雅克萨(今黑龙江漠河县东、呼玛县西北黑龙江北岸)地方人。康熙二十四年(1685),雅克萨之战前,率族人30余抵城下侦察敌情,俘俄人噶瓦力喇等7人献于京,因功受赏。在《中俄尼布楚条约
见“王甲部”(206页)。
参见“八关”(22页)。
元代藏族对钦差之称谓。元制,钦差大臣奉朝廷之命前往边塞办事,例须佩带牌符为凭证,已知有二种,一为钝角银质长牌,正、反面镶嵌八思巴蒙古文金字:“上天眷命,以神圣皇帝名义,若不从命则治罪至死”。一为虎头铁
即“硬杆犁”(2192页)。
明代东蒙古左翼浩齐特部领主。又称阿勒博古喇,汉文史籍作那力不赖台吉。孛儿只斤氏。达延汗子,满都海哈屯生。正德五年(1510),达延汗击败右翼异姓领主、统一蒙古后,分封诸子,被封为浩齐特部领主,属察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