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7—1876清代云南西双版纳※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傣族。同治三年(傣历1226年,1864),往游缅甸阿瓦,五年(1866)方回,继车里军民宣慰使职。至十三年(1874)得清廷批准,
即“戈什哈”(283页)。
州名。西魏置,治所即今甘肃靖远县。北周、隋、唐曾分别改置或改名会宁防、会宁镇、西会州、粟州,后废。北宋初入于西夏,置州。宋元符二年(1099)为宋所取,南宋金据其地,后仍为夏所得,夏亡后地入蒙古。元复
见“鸭绿江部”(1867页)。
即“虾”(1650页)。
渤海王国官员。仕于文王大钦茂(737—793年在位)之世,曾数次随使团聘日。唐大历十四年(日本宝龟十年,779)秋,随高泮弼访日,任通事。在日期间,因同行铁利部首领要求座次在其上,发生争执。日本太政官
见“张骞”(1177页)。
旧时裕固族牧区为部落头目服务的差役。一人至数人。由※头目指派、或由交不起“茶马”(官税)的贫苦牧民轮流担任。任期1至3年,多达5、6年,乃至十几年。被迫为头目服役:催收官马、官羊,执行惩打任务,送信、
参见“哈思户额尔机哈分布勒哈番”(1645页)。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