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哲
见“赫哲族”(2422页)。
见“赫哲族”(2422页)。
参见“初云”(1172页)。
见“麻达”(2097页)。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
古水名。又作牂牁江。流经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省,包括南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番禺江,长约2000余里。古※夜郎国在此流域之上游。明清以来,考释此江方位而以其相当于今之某水者有都江或沅水
明代傣族土司名。据《续云南通志稿·秩官志·土司传》引《遮放土司世系》,明正统元年(1436),多怀们从征麓川有功,授副宣抚司,居遮放。
壮语音译,意为“百姓”。壮族平民称谓。从唐至清流行于广西左右江流域。南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载:广西左右江溪洞,除土官以外,平民谓之“提陀”。有独立的家庭经济,按其家人口多少向土官领耕“份地”,
见“沙马宣抚司”(1130页)。
明代藏族古部落名、地名。在今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理县境。正统六年(1441),四川杂谷安抚司土官舍人定日思伽,派喇嘛编出招致之,其族僧人八当僧结等入朝贡马。赐宴及彩币等物。自此,其族人常入朝。
见“乌雅束”(337页)。
见“布拉呢敦”(4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