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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

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通称《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全权大臣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共十六款,附有《小船定例》三款。此前中英双方于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廿五日,议定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亦于同日正式签订,并作为《虎门条约》的附约。《虎门条约》所附《海关税则》,是璞鼎查委派英国怡和洋行职员罗伯聃拟定,耆英等全盘接受。《虎门条约》的主要内容:(1)英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2)英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3)英国取得协定关税权;(4)英国可在五口租地建房,永久居住。其中以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为害最烈,开创了恶劣的先例;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居留则成为“租界”制度的开端,这些都是强加给中国的殖民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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