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八卷。清梁章钜撰。梁章钜(1775-849),字闳中,一字茝林,晚号退庵,福建长乐人。嘉庆进士,道光时官至署理两江总督。本书是他任礼部员外郎(道光元年至二年,即1821-1822)以后所作。按梁章钜的
三卷。唐裴庭裕(一作廷裕)撰。裴庭裕,字膺余,闻喜(今属山西省)人,属唐代名族东眷裴氏。唐昭宗时,裴庭裕为翰林学士、左散骑常侍。昭宗大顺二年(891年)二月,他奉诏修撰唐末三朝实录,在此期间,他就所见
五卷。清胡绍勋撰。胡绍勋字文甫,安徽绩溪(今安徽绩溪)人。拔贡举孝廉方正。是书大都即训诂声音,以析古今异义。前人所已言者不多述,前人所未言与言之未尽者,则为引伸而补正。间有独抒心得绝无好为攻击驳难之习
六卷。清张维屏撰。维屏字子树,广东番禺人,道光二年二甲进士,官至湖北黄梅知县。此书大率引先儒成说,或附己见,或否。引毛奇龄说居多,当是其服膺所在。所论断多未当,而采摭亦浅陋。卷五录杨椿《周礼考》一篇,
十三卷。清史梦兰撰。史梦兰(1813-1898)字香崖,号砚农,别号竹素园丁。乐亭(今河北乐亭县)人。道光二十年(1840年)举人,选山东朝城知县,因母老不赴。后曾国藩招聘主讲莲池书院、李鸿章招修《畿
十一卷。明何瑭(1474-1543)撰。何瑭字粹夫,号柏斋,怀庆(今河南沁阳)人。弘治年间进士及第,初为翰林修撰,以不屈刘瑾,出为开卅同知,后官至南京右都御史,谥文定。著有《医学管见》(已著录)《柏斋
十卷。何维棣(约1897前后在世)撰。何维棣字棠孙,湖南道州(今湖南道县)人,生卒年未详。光绪八年(1882)举人。官四川侯补道。维棣为绍基之孙。维棣以能文鸣于时,其诗才思横溢,而维棣于经训、小学亦颇
见《宋高僧传》。
十卷。明刘凤(生卒年不详)撰。刘凤著有《续吴中先贤赞》。本书分八类,即元览、稽度、地员、兵谋、藻览、原化、问水、词令。刘凤为文,好刺取隐僻以为奇。故此书皆摘录古书字句以备剽剟。或注出典,或不注出典,亦
六卷。清汪宪(详见《说文系传考异》)撰。是书的主要内容是杂录关于苔的文句和故事。第一卷为释名,第二卷为总叙,第三卷为诸品苔,第四、五卷为苔生处所,第六卷为杂录。是书是较早的一部关于记载苔的内容丰富的书